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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2013版)(B款)保险组合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